注册号:371076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97号 - 申请人: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076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97号

       

      申请人:英特技术集团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6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6037号“INTUTOWN”商标、第18807790号图形商标、第15294933号“诺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协议、合同、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系统化、商业询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