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70523号“BLACK MIRR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36号
申请人:伊德墨闪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523号“BLACK MIRR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05074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9314号商标正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纳税证明、年报、相关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测量器械和仪器”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