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75558号“BETTER FOR 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28号
申请人:微生物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558号“BETTER FOR 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表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直接的描述性和叙述性,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及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的注册情况、在先情形类似的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BETTER FOR HER”构成,可译为“对她更好”,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5类个人用性交润滑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使用对象等特点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