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415643号“SORELLE RAMO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00号
申请人:苏瑞•雷蒙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415643号第18、25、35类“SORELLE RAMO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3699号、第12613239号、第12613806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2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