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必看小说BARE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06470号“必看小说BAREA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61号

       

      申请人:北京蓝湾博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6470号“必看小说BAR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6583号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76583号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