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34595号“穿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926号

       

      申请人:刘文强
      委托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595号“穿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有指定服务的名称、型号,更不直接表示服务质量,具备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特征,具有显著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