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MV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988988号“MV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凤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88988号“M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841号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5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确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三份;
      2. 唯品会网站、微信小程序中相关品牌展示页;
      3. 专卖店图片、宣传手册及推广活动照片;
      4. “MVmartinveber”品牌微信公众号相关资料;
      5. 申请人品牌订货会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体现出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1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三份销售合同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据2中相关品牌展示页无形成时间;证据3、5相关图片与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4公众号资料与复审服务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