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377169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顺宝金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惠仁食品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71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39号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合法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与北京小城渔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广告设计合同与发票、店面图片、菜单图片、名片与菜单印刷发票、餐饮发票;
2. 申请人与北京卓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店面图片、餐饮发票;
3. 申请人与北京星米世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井分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店面图片、餐饮发票;
4. 菜单图片。
上述证据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公司企业信息查询信息、介绍网页、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打印件。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证据存在瑕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判决书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汉拿山世纪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冰淇淋;面包”等商品上,2017年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广告设计合同与发票、餐饮发票、名片与菜单印刷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品;店面图片、菜单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