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IAN SHIND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14号

       

      申请人:HEIAN SHINDO KOGYO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6类、第21类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类国际注册第1104282号“SHINDO及图”商标、第10988780号“Sindo及图”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104282号“SHIND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HEIAN”、“SHINDO”及图形三部分组成,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HINDO”与引证商标三“SHINDO”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晾衣服架子,洗衣用的晾干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