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懒猫旅行LAZYCATTRAV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5615号“懒猫旅行LAZYCATTRAV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65号

       

      申请人:湖南懒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5615号“懒猫旅行LAZYCAT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776号“懒猫DOZY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33258号“懒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33187号“懒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44459号“懒猫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28961号“LAZY CA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01034号“懒猫时光LAZY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