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旭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41780号“旭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22号

       

      申请人:高旭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1780号“旭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0333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667032934085号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73067886202141493641729124718910496号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