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9510H号“MOST WAN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025号
申请人:OFF-PISTE WIN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9510H号“MOST WAN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5431号“want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