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303768号“Fancymoon”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44号
申请人:董海兵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216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21303768号“Fancymoon”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4551530号“Ferragamo”商标、第3563973号“Salvatore Ferragamo”商标、第16551786号“Salvatore Ferrag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易导致原异议人的利益受损。三、被申请人以非使用为目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恶意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公众。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的相关介绍;
2.原异议人名下商标的信息;
3.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4.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FELINGAMO”指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体育用保护头盔;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51530号”FERRAGAMO“、第3563973号、第16551786号“SALVATORE FERRAGA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步器;收银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表现手法及整体外观等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1303768号“FANCYMOON”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申请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Fancymoo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Ferragamo”相比较,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王阳
刘盈盈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