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153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00号 - 申请人:英国托博品牌管理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15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00号

       

      申请人:英国托博品牌管理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淑芳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号公房三楼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5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362779号商标、第35275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经复审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2358号商标、第9271266号商标、第25493152号商标、第33957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六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