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175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01号
申请人:英国托博品牌管理公司
国内接收人:陈淑芳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号公房三楼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75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5346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复审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2201号商标、第12373976号商标、第20810636号商标、第34953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