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华人华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827154号“华人华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97号

       

      申请人:许敏
      被申请人:华人华商联席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博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0日对第32827154号“华人华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含有文字“华侨”,“华侨”系指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商标使用在印刷品、杂志(期刊)等商品,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有包含“华侨”文字的商标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华侨”二字在争议商标中仅作为修饰语使用,“华侨”二字没有被独立使用为商标,不会误读、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的“华人华商”商标注册证及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复印件)。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寄发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自收到上述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质证材料一次性提交我局。申请人于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印刷品、杂志(期刊)等商品上。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文字“华人华侨”构成,“华人”系指中国人或指已经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华侨”系指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华侨是中国公民。若将“华人华侨”用作商标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被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当然依据。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刘洲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