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511433号“厚德载爱DS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桂锋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道康互联(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11433号“厚德载爱DS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121号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5年1月9日,陈桂锋将其拥有的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项目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授权许可“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因为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故此,2015年5月3日“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遨途科贸(北京)有限公司”在订立的“投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订立了排他使用许可方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6日至本申请人提交之日期间因遭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导致高勤美勤公司无法将公司资金划转到遨途公司账户上,造成了高勤美勤公司与遨途公司无法正常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中有关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的约定,以及有关注资(入资)约定。同时,使得高勤美勤公司与遨途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最终,致使遨途公司没有资金用于复审商标的市场推广。2016年9月5日,工商银行拒绝高勤美勤公司及其股东的退资要求。导致高勤美勤公司无法将公司资产(资金)退还给股东陈桂锋,高勤美勤公司股东陈桂锋无法从获取相应的资金,致使其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推广带有复审商标的服务产品。加之,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存在,导致陈桂锋本人无法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投资合作协议;
3、录像对话内容;
4、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备案通知书;
6、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
7、入资、划资须知;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陈桂锋、宋宝荣、高勤美勤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房点有限公司反映问题回复的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10、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
1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1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关于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入资资金专用账户的通知》;
13、工商银行预留印鉴卡复印件;
14、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1日申请注册,2011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使用或者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以及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上述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更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