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quakleen(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31529号“Aquakleen(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26号

       

      申请人:江苏艾可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1529号“Aquakleen(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81556号商标,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零件);饮水滤器;饮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软化器;水软化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上述商品上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饮料冷却装置;水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供水设备;水分配设备;压力水箱;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与第11181556号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饮料冷却装置等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