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森谷小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99934号“森谷小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96号

       

      申请人:章国庆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9934号“森谷小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8445号“森谷SEENG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