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辰 JIAOCHE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306353号“轿辰 JIAOCH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季春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06353号“轿辰JIA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6481号决定,于2018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建筑信息等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简介、荣誉奖项、大楼照片;
      2、“轿辰集团”公众号截图;
      3、宣传视频及截图;
      4、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和汽车修理保养站照片、交易合同;
      5、宣传海报、宣传活动资料;
      6、日常交易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7、2017年5月上传的“轿辰集团”优酷视频链接及截图、拍摄合同、发票、付款回单;
      8、申请人子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及发票、装潢维修销售单及发票等使用证据。
      针对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5、6为自制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7仅能证明其委托他人制作了宣传视频,不足以证明其将该宣传视频进行了公开发布,且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的汽车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的商品名称为轿车、多用途乘用车,与复审服务无关;装潢维修销售单及发票的金额不一致,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真实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