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192034号“燃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2号
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192034号“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4278号商标、第15616922号商标、第17494618号商标、第26122664号商标、第312882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燃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及引证商标二“燃”、引证商标四“燃牌”、引证商标五“火然”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