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慧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97964号“智慧服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02号

       

      申请人:广东奕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艺宣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7964号“智慧服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1957号“智慧园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20695号“智慧广电WISDOM BROADB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30402号“智慧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25871号“智慧建筑SMART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25868号“智慧建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68294号“智慧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38715号“智慧水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157162号“智慧节能空调 立冰省电空调LIB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386393号“智慧维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和第16796365号“智慧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含显著识别中文“智慧”,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