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96768号“思•诺•尔•家MY HOME MY
STY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99号
申请人:沈阳海阔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6768号“思•诺•尔•家MY HOME MY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28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