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080号“RITU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50号
申请人:CHEAT DAY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5类第1472080号“RITU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2034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2571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1957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25712H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020342H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43590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1445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积极联系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ITUAL”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显著识别英文“RITUALS”、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英文“RITUALS”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