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19017H号“PIERRE-LOUIS
MASC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517号
申请人:P.L.M.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19017H号“Pierre-Louis Masc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1316号“Pierre Louis Masc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书申请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衣服);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