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63613号“康谷 COR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89号
申请人:山东康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3613号“康谷 COR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73745号“康谷”商标、第13498885号“康谷农庄”商标、第32687133号“comfood”商标、第24610467号“柑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的logo,而且图形部分已经申请版权。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本地形成广泛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