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NEST宜巢木门 爱上家的感觉 THE FEELING OF FALLING IN LOVE WITH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27150号“ENEST宜巢木门 爱上家的感觉 THE

    FEELING OF FALLING IN LOVE WITH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91号

       

      申请人:重庆德统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7150号“ENEST宜巢木门 爱上家的感觉 THE FEELING OF FALLING IN LOVE WITH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12340号“宜巢”商标、第21678824号“宜巢YICHAO”商标、第33280515号“宜巢”商标、第4753336号“ERNEST BOREL及图”商标、第9117494号“ERNEST BOREL 1856及图”商标、第9115977号“ERNEST BOREL 185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外观、含义和呼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板;涂层(建筑材料);木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板;涂层(建筑材料);木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