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465号“FC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46号
申请人:FUTBOL CLUB BARCELONA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类、第9类第1472465号“FC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9253号商标、第166342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与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共存事宜。三、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达成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足球俱乐部拜仁慕尼黑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FCB”与引证商标一“FCB”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