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ITU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080号“RITU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41号

       

      申请人:CHEAT DAY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41类第1472080号“RITU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1类第1229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的同意函。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爱词霸在线词典搜索“ritual”截图、《LETTER OF CONSENT》等原件及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RITTAL GMBH & CO. KG出具的《LETTER OF CONSENT》原件,但未经公证认证,故我局对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同意函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的理由不予支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ITUAL”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ITTAL”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软件用户的培训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