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682号“armo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740号
申请人: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24类第1470682号“armo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7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rmora”与引证商标“Amor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被子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