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ca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633740号“cap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59号

       

      申请人:莫里斯•莱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740号“ca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6221号“c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经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我局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第11536296号“c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我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2888号“精谛 KI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