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好儿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516510号“好儿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62号

       

      申请人:上海元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16510号“好儿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7385号“好优 GOOD 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扬声器音箱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因申请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钱点数和分检机、电传真设备、灯箱、导航仪器、视听教学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光伏电池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