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随园杯NPH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7903号“随园杯NPH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49号

       

      申请人:南京奥师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7903号“随园杯NPH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329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在先判决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杯”,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某种“奖杯”,指定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