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42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48号
申请人:深圳市锐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邦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4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35275804号、第32317223号、第5012728号、国际注册第9类第1341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