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2913号“BONE SPACE+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92号
申请人:北京云翳互联康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舟知识产权代理邢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2913号“BONE SPACE+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93724号、第5247353号、第207258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外观、整体识别效果、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及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