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599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704号 - 申请人: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59963号“真•封神之天尊地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704号

       

      申请人: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9963号“真•封神之天尊地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515928号、第7445828号、第19041877号、第4528278号、第8854601号、第36984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辨识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