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50254号“安农美AN NONG 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92号
申请人:漳州市安农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0254号“安农美AN NONG 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一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09470号“安农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公司及产品介绍、产品照片、检测报告、宣传册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干、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