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象买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286897号“小象买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389号

       

      申请人:北京宝宝爱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6897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49370号“小象运动 XIAO XIANG 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35197号“小象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12264号“小象 CALF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84922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5951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32195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332780号“小象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831299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收银机、验手纹机、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七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小象”,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至六、引证商标八文字“小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计步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车辆倒退警报器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辆倒退警报器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