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495号“ALL NATURAL EO
WA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16号
申请人:GELLOY INTERNATIONAL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495号“ALL NATURAL EO 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ALL NATURAL EO WATER”中“EO”为“ESSENTIAL OIL”的缩写,故“ALL NATURAL EO WATER”具有“天然香精油”的中文含义。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家用芳香油、天然香精油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