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54815号“GUB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97号
申请人:古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4815号“GUB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9920号“GUBI”商标、第13659926号“GUBI”商标、第35623536号“GUBIOFFICI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三在“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上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饮水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