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964675号“雅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6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奥碧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4675号“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0974号“思雅 s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4458号“思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17194号“雅思宝 yasi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92829号“雅思特 YAS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34716号“雅特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48494号“雅思 Ya 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69期、第1680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五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雅思”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雅思宝”、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雅思特”、引证商标五文字“雅特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鸟笼、除蚊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温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鸟笼、除蚊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刷、鸟笼、除蚊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