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雅乐阳光 YA YUE SUN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67342号“雅乐阳光 YA YUE

    SUN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38号

       

      申请人:哈尔滨雅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7342号“雅乐阳光 YA YUE 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17368号“雅典阳光 YADIAN YANG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6298号“雅海阳光 YA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经营区域较远,各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雅乐阳光”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雅海阳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音乐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