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红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47981号“红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331号

       

      申请人:鸡泽县信拓铸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7981号“红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金属制窗挡”商品上的使用,申请商标将与第20954975号“天下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7350835号“红天下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金属制窗挡”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结构建筑;建筑用金属盖板;钢制卷帘;金属台阶(梯子);建筑用金属衬板;金属井盖;电线用金属杆;建筑用金属包层;冷铸模(铸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