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把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89421号“一把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68号

       

      申请人:江西嘉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89421号“一把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1187号“一把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待审状态,恳请延期审理。申请人同意放弃与第15802328号“一把手”商标、第9634809号“壹把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91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申请复审,故在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已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