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558276号“FULL GLU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20号
申请人:钱映思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捷威信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翔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8558276号“FULL GLU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英文 “FULL GLUE” 系“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商品上的通用术语,其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以“FULL GLUE”为关键词在淘宝APP上搜索到的结果截图;
2、“FULL GLUE”的中文释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其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非申请人所称的通用术语,且经被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的注册证;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3、作品登记证书;
4、争议商标的使用图片;
5、争议商标产品的外包装盒。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8年12月6日。该项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指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争议商标由纯英文“FULL GLUE”构成,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并未对“FULL GLUE”是否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作明确规定,且相关行业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认定为对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FULL GLUE”已成为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的通用名称。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引证商标,因此,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