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03816号“米姥姥 M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44号
申请人:孝感市冰娃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816号“米姥姥 M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4491号“米姥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33365号“马老六 M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0202号“玛兰仕 M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46121号“绿磨坊 M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果冻”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鱼肉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米姥姥”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