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06831号“信江花XIN JIANG 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58号
申请人:江西信江特种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6831号“信江花XIN JIANG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7031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