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0681号“陈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33号
申请人:成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0681号“陈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4048号“陳真 CHENZHE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字释义、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陈真”为我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