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65107号“無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32号
申请人:玛尼布(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5107号“無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6971号“无形活泼地”商标、第1335183号“无形手套”商标、第14054219号“无形工房及图”商标、第9347974号“无形蚊帐”商标、第20134758号“無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包含文字“无形”,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安神用香精油、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