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011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75号
申请人:美国网件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1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4660号图形商标、第131828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核定使用的信号遥控电力设备、载波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核定使用在计量仪表、继电器(电的)、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操作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路由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路由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